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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盐县事业单位法人变更登记办理程序
一、政策依据:国务院《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和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二、审批对象:本县申请变更登记的事业单位

三、申请材料
1、事业单位签署意见并盖章的事业单位法人变更登记申请书(一式两份);
2、县及有关部门或举办单位批准事业单位变更的文件等:
(1)名称、宗旨和业务范围、经费来源、举办单位变更需提供由审批机关批准的文件;
(2)住所变更需提供房产权证或使用权证明或由当地地名办公室出具的证明材料。租用的需提供自申请之日起有效期一年以上租期的租赁合同;
(3)法定代表人变更需提供由举办单位批准事业单位行政负责人任现职(聘任)的文件和举办单位签署意见并盖章的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登记表,并提供原法定代表人离任审计报告书;
(4)开办资金变更,属于财政保障经费的事业单位,需由财政部门厨具的开办资金变更证明。其他单位则由具有法人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厨具的验资证明或资金信用证明;
3、原《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正、副本,其中变更名称包括原印章;
4、其他必要的文件、证明。

四、审批程序
1、受理
受理人员初步核查事业单位提交的文件和有效证明等是否齐全、有效、准确清楚。对不符合规定的,退回申请材料,对提供资料不全(不符合有关要求)的提出指导性意见。
2、审核
审查人员对申请单位提交的文件、证件、材料等进行全面的审查、鉴别,并做出综合判断。
3、核准
县登记管理机关领导对审查环节的工作进行复审。
4、发证
发证人员按照核准变更的事项,录入并打印新的《法人证书》正、副本,加盖县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印章,收缴原《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正、副本;按照收费标准,收取变更费和公告费,并为事业单位颁发新证书和返回事业单位法人变更登记申请书一份。
登记管理机关应当自受理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办结变更登记。
5、公告
对单位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等的变更的事业单位,由登记管理机关予以公告。

五、责任科室
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电话:861101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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