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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盐县机关工作人员死亡后一次性抚恤金审批办法
一、政策依据:民政部《关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人民警察伤亡抚恤有关问题的通知》(民函[2004]334号):民政部、人事部、财政部《关于工资制度改革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计发问题的通知》(民优函[1994]212号)等文件规定。

二、服务对象:机关工作人员遗属

三、办理程序:
1、申请:死亡人员家属提供死亡工作人员死亡证明(因公牺牲的需提供因公牺牲证明),生前所在单位根据死亡工作人员死亡时的工资情况填写《计发一次性抚恤金基数审核表》一式三份,审核盖章后报人事局工资科。
2、审核:人事局工资科在受理单位上报《计发一次性抚恤金基数审核表》后,进行审查,对计发项目填写错误的,在7个工作日内退回上报单位,并一次性告知错误原因;对不符合计发条件的予以退回,并告知不符合理由;对填写内容正确、条件符合的予以受理,并在15个工作日内做出审核决定。

四、责任科室
工资福利科,电话:8611017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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