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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盐县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死亡后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审批流程
一、政策依据:省人事厅、省财政厅《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死亡后遗属生活困难补助问题的通知》(浙人薪[2000]70号);省人事厅、省财政厅《关于调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死亡后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的通知》(浙人薪[2006]195号)等文件的规定。

二、服务对象: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遗属

三、办理程序:
1、申报
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死亡后,其生前供养的、抚养的父母、子女、弟妹等符合享受补助条件的遗属,提供书面申请向死亡人员原工作单位要求遗属补助。同时提供享受对象的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公安机关出具的户籍证明、享受对象常住地和户籍所在地村(居)委会或社区提供的无收入来源等有关证明。单位对上报材料是否齐全及真实性进行审核,并填写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审批表一式三份,由申请人签字后盖章主管部门,主管部门对上报材料再次审核、盖章。
2、审批
受理部门上报的补助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对手续不全的,在7个工作日内退回报送部门,并一次性告知应补齐的材料;对不符合补助条件的予以退回,并告知不符合理由;对材料齐全、条件符合的予以受理,并在15个工作日内予以审批。

四、责任科室:
工资福利科,电话:8611017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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