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受理对象
中专及以上学历毕业生。
二、申报材料
1、普通中专及以上学历毕业生:《报到证》、《户口迁移证》、《就业协议书》、《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流动登记表》(接收单位、主管部门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
2、其他各类毕业生:本人身份证、毕业证书、户籍证明、《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流动登记表》(一式三份),接收单位、主管部门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
3、企业单位营业执照副本(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当年度增人计划卡)原件及复印件。
三、办理程序
1 、经人才中心核查人事档案及以上相关申报材料后,向接收单位(主管部门)开具《工作介绍信》、《落户证明》;
2、交付规定的人事代理服务费;
3、实行人事代理的单位领取《聘用合同书》、《委托代管人事关系申报表》、《人事代理合同书》;其他单位领取《见习试聘合同书》。
4、毕业生凭人才中心出具的《工作介绍信》到接收单位(主管部门)报到,凭《落户证明》、《户口迁移证》到公安部门落户;
5、《见习试聘合同书》、《聘用合同书》、《委托代管人事关系申报表》、《人事代理合同书》,经签字(盖章)后 10 天内送人才中心进行鉴证;
6、未落实就业单位的毕业生,应在毕业当年度 12 月 30 日前,持《报到证》、《户口迁移证》到市人才中心办理人事关系档案委托及落户手续。
四、完成时限
符合条件、材料齐全的可即时办理。
联系电话:0573-8211431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