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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盐县人才中介服务机构设立审批程序
一、政策依据
《浙江省人才市场管理条例》(省九届人大常委会第23号公告)。

二、审批对象:拟设立人才中介组织的法人或自然人。

三、申请条件
1、有与开展人才市场中介活动相适应的固定场所和设施;
2、有不少于10万元的注册资本;
3、专职工作人员3个以上,并经认识行政部门培训合格;
4、有必要的工作章程和制度;
5、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四、申报材料:
1、《浙江省人才市场中介组织申请书》一式两份;
2、《浙江省人才市场中介组织工作人员登记表》三份;每份另附身份证、学历、从业资格证原件及复印件;
3、《设立人才中介组织申请单位承诺书》;
4、开展人才市场中介活动的固定场所和设施证明(房地产证、房屋租赁协议等)原件复印件各一份;
5、工作章程和员工制度各一份;
6、验资报告原件复印件各一份。

五、审批程序
申请人将申请材料交海盐县人才交流服务中心,中心工作人员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申请材料齐全,并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受理。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告知申请人补正材料,待申请材料补正后再予以受理。
并在受理申请之日15个工作日内,组织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现场审查。
对经审查符合发证条件的,在受理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依法核准许可,发给《浙江省人才市场中介服务许可证》正本和副本。

六、责任科室
海盐县人才交流服务中心,电话:860336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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