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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海盐县事业单位法人登记办理程序 |
一、政策依据
国务院《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和国家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二、审批对象:事业单位设立申请人
三、申请材料
1、事业单位法人设立登记申请书(一式两份);
2、审批机关批准设立的文件;
3、会计事务所出具的验资报告或资金信用证明;
4、单位住所证明。房产自有的事业单位提供房产权证复印件,租用的提供自申请之日起有效期一年以上租期的租赁合同;
5、举办单位批准事业单位行政负责人任现职(聘任)的文件;
6、举办单位签署意见并盖章的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登记表;
7、其他必要的文件、证明,如章程、执业资格许可证、社会力量办学许可证、特种服务许可证等。
四、审批程序
1、受理
受理人员初步核查申请设立登记的事业单位是否属于登记的范围和本登记管理机关的管辖范围;提交的文件和证明是否齐全、有效、准确、清楚。对不符合规定的,退回申请材料;对提供资料不全(不符合相关要求)的提出指导性意见。
2、审查
审查人员对申请单位提交的文件、证件、材料等进行全面的审查、鉴别,并做出综合判断。
3、核准
县登记管理机关领导对审查环节的工作进行复审,对事业单位法人设立登记申请做出“终审”。
4、发证
发证人员按照核准的登记事项,依据《条例》及有关规定,录入并打印《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政府本、加盖县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印章;按照收费标准,收取登记费(300元)和公告费(按实际费用收取),并为事业单位颁发证书和返回事业单位法人设立登记(备案)申请书一份。
登记管理机关应当自受理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办结设立登记,对不予核准设立登记的,将有关材料退回申请单位并说明理由。
5、公告
由登记管理机关对核准登记的有关事项予以公告。
五、责任科室
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电话:8611017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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